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ОО ТЕСТ СЕРТ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在检查之前根据国家防卫令交付的车辆中已投放市场的车辆时,申请人是将该车辆投放市场的人。
单一车辆的合格评定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向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提交本技术法规附录12规定的申请书和附件;
2) 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3) 单一车辆的识别;
4) 通过对设计的技术审查和必要时的试验,验证附件7第11 - 14 段和附件4 - 6 第4 段规定的要求的满足;
5) 车辆设计技术审查方案的编写;
6) 车辆制造安全证书登记并转让给申请人。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与合格评定进行相关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将与申请人商定合格评定的时间安排。
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测试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单一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4-6 规定要求的证据提交。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对车辆进行检查以进行识别,包括通过识别号对车辆结构进行技术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和测量,并根据其结果制定协议。
如果单一车辆属于车辆型式认可有效的类型,则根据车辆的指定型式认可颁发车辆结构安全证书(BKTS)。
当申请人提交UNECE法规10-12、14、16-18、21、26、34、39、46、48、58、73 和107规定的车辆类型批准时,技术指导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4的相关章节执行。
根据对所有必要证据材料的研究结果,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结构安全证书(BKTS),必要时在证书中输入限制使用车辆的说明.本文件的格式由本技术法规的附录第17号规定。
如果单个车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则可以将其纳入符合性并提交给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重复验证是否符合要求。
与要求符合性验证相关的文件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海关联盟成员国应注册并保存车辆制造安全证书(BKTS)的登记册。
3. 验证是否符合运营车辆的要求
对在海关联盟成员国以规定方式注册的每辆车辆进行技术检查以及国家对道路安全的控制(监督)的验证是否符合运营车辆的要求.
运营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的验证程序和范围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立法确定。
本技术法规中关于存在待检查结构元件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役车辆。
4. 验证是否符合运营中的车辆要求,以防其设计发生变化
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以对设计进行初步技术检查的形式进行验证是否符合运行中的车辆的要求,以便进行更改的可能性以及随后验证设计的安全性和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并更改设计。
在初步技术审查过程中,确认车辆设计变更后,其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技术法规在车辆投放市场时生效。
在对车辆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时,验证在对车辆设计进行更改后,其安全性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对象为已放行并通过国家登记、设计参数或零部件发生变化的车辆,但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下列情况下,车辆不接受检查:
1) 在车辆上安装组件时:
专为本车设计并作为本车的一部分通过了合格评定,并由零部件制造商的文件确认;
由车辆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提供;
2) 当根据以规定方式制定和商定的设计文件对设计进行系列更改时,如果在此基础上对所做更改进行了合格评定。
对车辆设计的更改以及随后验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均在获得注册地国家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的许可和控制下进行。车辆以国家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
根据对提交的文件的审议结果,道路安全领域的公共行政机构的领土分部起草、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了车辆在设计上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证书。技术法规附件18规定的表格,或者拒发的应说明理由。
道路安全领域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在识别车辆的文件中输入了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符合性证书的编号。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符合性证书中包含的有关限制使用车辆的所有特别说明也写入指定文件中。
车辆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更改的合格证书编号出现在指定文件中,是允许更改设计的车辆进一步运行的先决条件。
5. 车辆零部件上市流通前的符合性验证
符合性确认的目的是确保属于符合性确认声明类型的所有制造组件符合本技术法规第20段规定的要求。
符合性确认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针对作为在用车辆的替换(备件)部件提供的组件进行。
符合性确认不涉及:
1) 供应给车辆装配厂的部件(UNECE 法规规定的作为单独元件的符合性确认的部件除外);
2) 使用过的组件;
3) 翻新部件,不包括翻新轮胎。
符合性确认以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或强制性认证(EAC Certificate )的形式进行。
符合性确认是根据UNECE规则、全球技术法规进行的,如果没有这些规则 - 根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符合确保海关联盟“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技术规定。
附件10中提供了符合性确认的许可形式和方案,具体取决于组件的类型。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9中提供了符合性确认方案的描述及其选择建议。
提交符合性确认的部件可以根据相应车辆制造商或部件制造商的技术文件制造。
申请人是零部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如果申请确认在关税同盟共同关税领土以外制造的组件的符合性,申请人可以是进口商或在关税同盟成员国以外组织的作为销售组件的批发仓库的公司.必须记录直接从组件制造商处进行的批发采购。不需要制造商对进口商或批发商的授权。
作为替换(备)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申请人,有权从针对特定部件(本技术法规附录10)或更复杂的形式和方案中选择任何形式和方案的符合性确认与提供的那些进行比较,与认证机构达成一致。
如果申请人和制造商均为非关税同盟成员国居民的个人或法人,则无权申报符合性,但有权申请强制更换(备件)认证部分。认证机构决定根据针对特定部件提供的特定认证方案(本技术法规附录10)中的特定认证方案进行强制性认证。
符合性声明取决于声明方案,由申请人通过接受基于他自己的证据和在第三方(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认证机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来执行。
自己的证据由申请人以一整套技术文件的形式形成。该套件可能包括:
与组件整体相关的基本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说明、总图、规范);
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
UNECE法规、全球技术法规、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标准清单;
组件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证书(如果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应包括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
确认产品安全指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设计计算、检验、测试报告的结果;
先前获得的产品符合国际和国家要求的证书。
型式样品的检测报告必须包含产品的特性、直接或以技术规范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引用形式对产品类型的描述,以及样品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为其制造的技术文件。
申请人有权邀请认证机构和认可检测实验室的代表参与研究和检测。
如果选定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规定了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则申请人提交由按规定方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
申请人接受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表明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不能超过4年。对于一批产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没有规定,但不能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如果为一批组件发出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其效力仅适用于特定批次,其数量在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中指明并由交付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