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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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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口罩面罩手套防护服EAC认证-头盔安全帽防护镜安全鞋CU-TR认证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2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防护装备出口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需要EAC认证执行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78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海关联盟“关于个人防护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共同规则的协议制定的。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对个人防护设备制定统一的要求,强制实施和执行,确进入欧亚联盟区域的个人防护设备的自由流通。


1. 适用范围

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的设计、生产、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规定管制。

1.3.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是指:

不存在因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而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在操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当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确保人身安全:

- 机械影响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品;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低)温;
- 暴露于电流、电场和电磁场;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 能见度降低。
 
1.4.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管制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列出。

1.5.个人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的组件)根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取决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的防护特性。

1.6.个人防护用品的鉴定按以下规则进行:

1)个人防护用品的鉴定由申请人、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国家监督(控制)机构、海关监管机构、个人防护用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鉴定人)为以下人员进行用途: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
防止误导消费者(买家和用户)的行为;

2) 在识别过程中,建立以下内容:

-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1的个人防护设备类型;
-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
-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节的个人防护设备名称;
 
3) 识别个人防护装备,以确定其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识别人员必须确保被识别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名称与所提供的特定类型或类型组合相对应用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和第4节中规定,保护的目的对应于本技术法规附录 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或它们的组合;

4) 通过视觉比较包装上的标签或直接在个人防护用品上标明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型和名称,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具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节和附录1规定的名称和类型的设备;

5) 为了识别个人防护装备以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者、使用者)的行为,识别人员必须确保,根据本段第1-4 款规定的识别程序的结果,可识别的个人防护设备与标签中指定的信息相对应。

1.7.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效力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个人防护装备,其安全要求由其他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其他文件以及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

1) 体育比赛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为消防队和确保消除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后果的单位专门设计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专门设计用于航空、航天技术和水下工作的个人防护装备;

4) 专门设计的用于医疗目的和微生物学的个人防护设备;

5) 展览和交易会期间用作样品的个人防护装备;

6) 设计或改装的个人防护设备,以防止可用于军事目的的细菌(生物)制剂和放射性物质、化学武器中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和用于抗暴的化学制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的部件。


2.定义


3、市场流通规则

如果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只要它们通过了符合性认证,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未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使用和在市场上销售流通。

未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明产品流通EAC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4.安全要求

4.1.个人防护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在按预期使用并满足操作和维护要求时,它们提供: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受有害和危险因素的必要水平;
不存在可能导致危险出现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受因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而产生的危险的必要水平;

4.2.个人防护设备(皮肤科除外)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个人防护装备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部件(材料和接缝)不得有可能导致皮肤刺激、碰撞、疼痛或伤害的突出物;

2) 个人防护设备不得排放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个人防护用品的卫生和化学安全的特点是有害化学物质向模型环境迁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3表1:

对于与人体外层皮肤和黏膜直接接触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部件(材料),包括与人体皮肤接触面积超过5%的特殊服装,其允许迁移量水生模型环境中的化学品含量不应超过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值;
对于与吸入空气有接触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部件(材料),包括不与人体皮肤接触面积超过5%的特殊服装,空气模型环境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应超过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价值;

3)个人防护用品及其部件、部件(材料)必须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2规定的卫生-化学、感官和毒理学-卫生指标;

4) 个人防护装备的特性必须确保在制造商提供的条件下用于其预期目的时,不会暴露于这些防护装备对用户的有害和(或)危险因素,或确保暴露水平这些因素不超过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3中给出的标准;

5)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使用者在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条件下能够进行其活动,个人防护用品保持其防护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

6)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与使用者的人体测量数据相对应的设计,而尺寸和尺寸范围必须考虑到所有类别的使用者;

7) 应借助调节和固定系统以及尺寸范围的选择来确保使用的方便性;

8) 各种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无论其设计和制造特性如何,旨在确保同时保护身体不同部位免受多种同时作用的危险和(或)有害因素的影响,必须在结构上兼容并符合人体工程学;

9) 拟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10) 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具有最小重量,同时不降低使用过程中对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的有效性的要求;

11) 用于自救和救援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确保能够在包装上标明的时间内穿上(使它们进入工作状态,打开它们)或取下它们并在制造商的操作文件中;

12) 个人防护用品的操作文件必须注明完整性、保质期或保质期、保修期(对于在储存和操作过程中失去防护性能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储存、使用(操作和操作)规则。维护)、运输和处置,以及必要时个人防护装备的气候设计及其脱气、去污、消毒的规则,以及确认其防护性能的方法。

4.3.防止机械应力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机械应力和一般工业污染的手部专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装备:

防刺穿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抗刺穿性,包括织物至少13 N 、人造革至少22 N 和天然皮革至少58 N ;
防割伤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抗割伤性,包括织物至少为2 N/mm,人造革至少为6 N/mm,天然皮革至少为8 N/mm;
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耐磨,必须用防水砂纸耐磨,包括织物至少 500 次暴露循环,人造革至少 1600 次暴露循环,天然皮革至少 7000 次暴露循环和耐久性用磨石磨损至少 350 次暴露周期 - 对于针织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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