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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EAC认证:鞋子EAC认证,内衣EAC认证,纺织品EAC认证,纺织CU-TR认证-TR CU 017/2011 轻工产品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TR CU 017/2011 轻工产品的安全 本技术法规适用的轻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和针织品,机制地毯和地板覆盖物,皮具,皮革制品,毛毡和无纺布制品,鞋子,毛皮和毛皮制品,皮革和皮革制品,仿皮革。

TR CU 017/2011 轻工产品的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76号的决定批准


201689日修订)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是根据 2010年11月18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为轻工业产品的使用和实施要求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要求,确保合格的轻工业产品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3、如果轻工业产品采用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技术法规,则轻工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和要求。


1条范围


1.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流通的轻工业产品。

2.本技术法规适用的轻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

纺织品;

服装和针织品;

-机制地毯和地板覆盖物

皮具,皮革制品

-毛毡和无纺布制品

鞋子;

毛皮和毛皮制品;

皮革和皮革制品;

- 仿皮革。

3.符合本技术规则要求的产品清单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

4.本技术规则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

二手产品;

个人定制品;

医疗产品;

-特殊服装,制服,防护设备 – 个人防护PPE用品和此类产品的物质

- 儿童和青少年服装;

包装用纺织品和织物;

-工业用材料

纪念品和工艺品;

-运动员使用的运动服

-假发(假发,假胡子,胡须等)。


5.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区域境内对轻工业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条市场流通规则


1.凡是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的统一关税区域内进行流通的轻工产品,但须遵守本技术规则以及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并且必须按照本技术第11条的规定通过合格认证/符合性认证。

2.凡是没有获得认证确认其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技术要求的轻工产品,不允许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明产品的统一流通标志(EAC mark),不得在市场上发行和销售使用。

3.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时,必须应通过合格标志EACmark并提供完整可靠的产品信息,以防止误导用户(消费者)产品安全的行为。


第4条 轻工产品一般安全要求


1、轻工产品的安全性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机械性能(断裂载荷、紧固强度、柔韧性、冲击强度);
化学性能(有害化学物质向空气和(或)水环境中的最大允许释放量,其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的用途);
生物性能(吸湿性、透气性、防水性、静电场强度、毒性指数或局部刺激作用、色牢度)。

2、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材料、一、二层衣服、家居、夏季、沙滩鞋,以及其他鞋类的内层,其在水生环境中测定的毒性指数应为70到 120%,在空气环境中 - 从 80% 到 120%或者应该没有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第5条  纺织材料及其制品、服装、纺织日用品的安全要求
 
纺织材料及其制成的产品、服装具有生物和化学安全的特点,其指标根据其功能用途和原料成分设定。
根据与人体接触的目的和面积的不同,衣服和产品分为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的衣服和产品。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   包括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如内衣和床上用品、紧身胸衣和沐浴产品、夏帽、袜子、手帕、手帕等类似产品。
 
第二层服装及制品      包括与人体皮肤接触有限的产品,如连衣裙、上衣、衬衫、裤子、裙子、无衬里套装、毛衣、套头衫、套头衫、帽子(夏季除外)、连指手套、手套、连指手套、冬季分类袜子和其他类似产品。
 
第三层服装和产品包    括旨在穿在第二层服装上的产品,例如外套、短外套、夹克、雨衣、衬里套装和其他类似产品。
 
3、纺织材料及其制品、服装、纺织和小百货产品的生物和化学安全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2规定的标准。
 
纺织材料、由其制成的产品、服装、纺织品和小百货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迁移指标)的释放不应超过本技术规则附录2和3规定的标准。
 
受控物质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类型:
 
在纺织材料中,由它们制成的产品,第一层和第二层的衣服 - 在水环境中;
在纺织材料中,由它们制成的产品,第三层服装,纺织小百货 - 在空气或水环境中。
 
在纺织材料、由其制成的产品、第一层和第二层衣服、纺织小百货产品中,测定挥发性化学有害物质的含量,其存在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纺织助剂。在这种情况下化学挥发性物质的释放不应超过本技术法规附录4 规定的标准。
 
纺织材料的第一层衣服和制品的耐水洗和汗渍色牢度至少为4分,干摩擦色牢度至少为3分。
 
纺织材料的耐洗涤、耐汗、耐海水和类似产品的色牢度至少为4分。
 
衬里纺织材料的耐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至少为4分。
 
纺织材料的耐洗、耐汗、耐干摩擦、耐蒸馏水色牢度,适用于二、三层服装及制品及其他用途的制品,其色牢度必须至少为3分,这取决于标准化的暴露类型。
 
对于使用深色天然染料染色的深色调牛仔布,允许颜色减少 1 个百分点。
 
在确定色牢度时,仅评估白色(相邻)材料的色调。

 
第6条   鞋类、皮革、人造革和皮革制品的安全要求


鞋子的特点是机械、生物和化学安全指标。
鞋类的机械和生物安全由以下特性决定,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5规定的标准。
机械安全由以下特性决定:
鞋底的紧固强度和鞋底的细节;
鞋跟的紧固强度;
鞋底对反复弯曲的抵抗力;
外底的抗冲击性。
鞋类的生物安全性以指标为特征:柔韧性、防水性。

鞋类的化学安全性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3和8中规定的要求。
 
控制有害物质从家居、夏季和沙滩鞋的材料,以及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材料(鞋的内层)中的迁移,在水环境、其他类型的鞋类和材料中进行- 在空中。
 
冬天穿的鞋子,聚氨酯鞋底必须在跑步面上有凹槽,以防止打滑。
在毡制鞋中,游离硫酸的质量分数(按水提法计算)应不超过 0.7%。
皮具的安全性特点是:
机械指标——手柄、肩带和产品主体承重接缝处的紧固强度;
化学指标 - 有害化学物质最大释放到模型空气中;
生物指标——产品的干湿摩擦色牢度。
皮革制品的机械和生物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6的要求。
用于生产皮革制品的材料中有害物质排放的最大允许标准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7和8中规定的要求。
 
对皮革制品材料有害物质排放的控制是在空气中进行的。

毛皮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8中规定的化学和生物安全要求。
人造革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3中制定的化学安全要求和附录8中制定的生物安全要求。

 

第7条   服装和皮革制品、毛皮、成衣毛皮的安全要求



皮革和毛皮制成的服装和产品的安全性以化学和生物安全指标为特征,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则附录8 的要求。
 
用于服装和毛皮制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纺织材料的安全要求。


第 8 条   机织地毯、毛毡、毛毡、无纺布和这些材料制成的制品的覆盖物和制品的安全要求
 
机织地毯、毛毡、毛毡、无纺布和其他纺织品的覆盖物和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经防腐剂处理后的产品不应有霉味;
产品表面的静电场强度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附录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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