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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卡车汽车OTTC认证:灯喇叭后视镜汽车配件CU-TR认证法规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5 | 2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OTTC认证,摩托车汽车汽车配件TR CU 018/2011汽车安全 -轮式机动车辆的安全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协议以及作为其注册基础的文件在测试实验室中至少保存5年。

认证机构根据第27条和附录第13条生产现场审核。
下列材料可视为证明生产中存在条件,确保产品的持续生产其特性和指标水平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合格评定产品生产的合格证书;
确认生产符合1958年协议附录2要求的文件;
申请人准备的生产条件说明,由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3号规定;
认证机构关于先前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的结果的文件。
 
认证机构应与申请人商定检查生产条件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制造商拥有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则可以不检查生产现场。
 
车辆生产条件的验证,其制造商未在1958年协议的缔约国注册的,在颁发车辆型式批准(OTTC)之前必定会进行。
 
对生产条件的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在作为1958年协议缔约国家注册的产品制造商,在评估与之前未通过符合性评估的车辆相关的车辆符合性时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有权适用本技术法规第35条规定的程序。
关于本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要求,对于特殊和专用车辆 - 附录6中也有规定,制造商根据声明方案3D采用的符合性声明, 4D、6D 或7D(对于 M2 和 M3 类车辆,方案7D不适用)。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9中给出了声明方案的描述。
在提交符合性声明时,有义务与认证机构同意进行控制测试的计划,以确认所生产车辆的符合性。

认证机构有权将申请人提交的测试和测量报告发送给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以获取技术指导。
 
依据本款签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时,不强制要求对整车的识别协议和测试结果进行登记,前提是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符合性确认文件,并且所有这些都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认证机构作为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拟定车辆型式认可(OTTC),其中输入信息在规定的符合性声明中,有效期最长为1年或小批量车辆不限制有效期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期限。
 
本条规定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评估程序适用一次。此类车辆的后续合格评定是在一般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汽车制造商有国际制造商识别码,在第三位使用数字9,或者该制造商车辆的年度生产计划不超过小批量限制,程序本款规定可以重复适用。小批量同类型车辆的新型式认可是在按照先前收到的型式认可组成小批量的所有车辆批准后发布的车辆。

对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进行评估时,允许提交车辆在其他生产条件下制造的类似物的车辆类型批准作为证据,但须提交文件确认制造商车辆的同意类似物(样品)。
车辆类型批准(OTTC)包含有关车辆-类似物的车辆类型批准(OTTC)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的初始车型批准的有效期为1年。
 
认证机构,根据组装生产中采用的工艺流程的符合程度,以及车辆制造商使用的制造技术 - 类似物,有权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确认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并根据车辆控制测试的结果,评估之前在不同生产环境中进行的符合性。此类测试可以在认证机构的代表或以工业装配模式制造的车辆制造商的认可测试实验室的参与下进行。

在车辆型式认可(OTTC)登记后1年内,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外,还必须提交证明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

在评估根据国防命令供应的车辆类型的一致性时,制造商在制造车辆过程中独立进行的测试结果,或验收测试的结果作为证据提供。
在评估基于或基于其他车辆底盘制造的车辆的符合性时,申请人提交证据,确认满足基础车辆制造商就其完成的可能性制定的限制。
申请人在评估基于或在先前已通过型式认可的其他车辆的底盘上制造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时,可以提交文件确认已在车辆制造商之间划分了确保声明车辆的安全的责任以及基本车辆的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使用为基础车辆发布时有效的车辆型式批准(OTTC)作为安全要求方面的证据,制造商确保满足这些要求。同时,对于在其他车辆底盘基础上或在其他车辆底盘上制造的车辆的规定要求,可适用要求水平,在基础车辆合格评定时确认其符合性。
根据研究所有必要证据材料的结果,认证机构准备关于颁发或拒绝颁发车辆型式批准(OTTC)的可能性的意见,其中包含所提供证据充分的合理理由评估车辆(类型的符合性,以及关于分发对申请中包括的车辆改装进行的测试结果的可能性的结论。
根据关于颁发车型批准的可能性的结论,认证机构颁发车辆型号批准证书(OTTC)。
 
对于海关联盟成员国内一个环保等级的每一种车辆类型,根据本技术法规颁发的两个或更多车辆类型认证,但重新类型认证除外小批量同类型车辆在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车辆型式认证书。

车辆型式认可表由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4 条规定。底盘型式认可表由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5规定。
小批量签发的车辆型号批准可能包括车辆识别号。
 
如果无法识别小批量中包含的车辆,则针对该小批量签发的车辆类型批准不会发给申请人,并保留在认证机构中,认证机构保存制造的车辆数量的记录,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车辆型式认可的核证副本并注明车辆的识别号。

在为自走式底盘签发的底盘的型式批准中,如果已确认其满足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1-13的要求,则记录有关在公共道路上移动自走式底盘的可能性根据本技术规程附录2的第23, 36, 38, 39 - 41, 69, 107, 109, 110 条。

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最长有效期为3年,但本技术法规第35、36条和本条第2、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车辆型式认可包括小批量车辆(底盘),以及符合本技术法规有关排放要求的证明,有效期仅限于相应环境等级的要求到期日。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车辆符合附录2个别要求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
 
使用由其他制造商制造的已发布基础车辆制造的车辆,如果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9条的要求水平低于现行要求,其型式认可的有效期仅限于该要求生效之日起1年,其符合性尚未得到确认。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为小批量车辆签发的此类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认证机构提交车辆型号批准供国家授权的公共管理机构审议批准,该机构有权以规定的方式任命一个认证的组织负责执行。技术秘书处有权验证型式认可车辆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职能。该组织不得被认可为以型式批准形式对车辆进行合格评定的认证机构。
如有违规,车辆型式认可退回认证机构。

海关联盟成员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机构,应注册并保存车辆类型认证合格证书的文件(OTTC)。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车辆型号批准书(OTTC)。
作为车辆型式认可依据的文件,自车辆型式认可之日起至少在认证机构中保存5年。

认证机构在生产阶段对根据本技术法规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对象的一致性进行控制。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代表认证机构并根据其制定的程序参与控制。
控制可以是计划内的,也可以是计划外的。
每种车辆(部件)的计划控制频率每2年设定不超过一次。

如果海关联盟成员认证机构或国家行政当局的授权机构收到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政府机构或消费者关于不遵守规定要求的信息,则会进行计划外监督检查控制。
在监督检查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固定更换使用寿命有限的部件和定期评估运行过程中结构参数的保存情况来分析车辆控制测试的进度。
控制是根据认证机构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的,必要时包括对供应商的检查。
产品制造商和申请人(如果他不是制造商)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包括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计划畅通无阻地进入检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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