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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产品认证-AZS认证
解决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部长办公室的问题
阿塞拜疆内阁指出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关系和执行政府间贸易和经济协定要求,首先要确保按照国际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自1993年1月1日起,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在经济封闭的前苏维埃共和国中已开始申请产品认证。
为了防止经济损失并加速建立阿塞拜疆国家认证体系,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决定:
1、自1994年1月1日起申请产品安全认证,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环境和国家财产权益免受直接或重大危害或重大损害。
2、批准国家认证制度的规定。
3、批准要保护(附加)的产品清单。
4、应委托商务部、公司负责人、企业、生产单位、协会、企业和各种所有权形式的业务结构的制定和实施适当措施,以确保认证的有效性。
5、委托阿塞拜疆政府在一个月内制定并监督与有关部委、机构和组织商定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以协调和实施认证活动。
第一副总理阿马多夫(V.Ahmadov)
1993年7月1日,巴库
343号
关于阿塞拜疆国家认证制度
背景资料
主要规定
本文件定义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对产品(过程,服务)进行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的基础,公共管理机构,特别授权机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企业家和认证的其他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本文档中使用了符合ISO / MEC 2指南和ISO 8402-86的以下定义,术语和定义:
认证-授权机构确认产品(服务,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文件的要求;
合格证书-第三方的活动,可以可靠地证明已经按照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法规文件正确保证了产品过程和服务;
强制性认证-由专门授权的机构确认产品(过程,服务)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自愿认证-由制造商(承包商,卖方,供应商),产品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和工会)以及公共机构(以下简称为客户)主动进行的自愿认证;
规范性文件-反映产品和服务要求及其质量评估方法的标准,卫生规范和规则或其他文件;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并可供广大消费者使用的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机构采用的标准,可供广大消费者使用;
合规性信息-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法规文件的信息,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认证系统-具有用于合规性认证的特定管理方法和规则的系统;
相似产品(过程,服务)的认证-某些具有相同标准,规则和方法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认证体系;
认证机构-合格认证机构;
合格证明书-根据认证系统规则正确发行的文件,表明必须正确识别的产品,过程和服务才能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法规文件;
合格标记-根据认证系统规则发行和应用的指定标记(在认证领域),表明要求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法规文件;
认证系统成员-依照给定系统规则运行并有机会参与系统管理的认证机构;
认可-任何认证活动的官方认可;
认可实验室-测试实验室因其对特定类型的产品(过程,服务)或特定类型的测试进行测试的能力而得到官方认可;
专门授权机构-认证机构,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以及其他企业,组织和部门(部门),管理特定对象的认证系统,并通过对测试实验室的认可和认可而对特定对象进行认证以及公共管理机构;
安全-没有不可接受的损坏风险;
环境保护-防止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负面影响的环境保护;
生产认证-由认证机构或其他专门授权的机构对产品生产(服务的执行)是否存在必要和必要条件的官方确认,并确保认证过程中所验证要求的稳定性;
检验控制-控制认可的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室以及认证产品及其生产的活动;
客户-申请特定类型(品牌)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公民;
专家审核员-经过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认证活动而获得认证和许可的人。
质量体系-一套确保整体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认证方案-合格认证期间第三方活动的流程和程序。
1.一般规定
1.1.认证目的
1.1.1.出于以下目的进行认证:
防止发布或销售直接或间接威胁或严重影响人类生命或健康、环境和国家财产利益的产品(过程,服务);
协助消费者选择产品(过程,服务);
为阿塞拜疆共和国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国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国际贸易创造条件;
1.2.国际条约
1.2.1.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认证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2.认证活动的一般要求
2.1.认证体系的目的和条件
2.1.1.通过建立认证系统来组织认证活动。这些系统定义了认证规则,同时考虑了生产,类似产品(过程,服务)的交付(执行),国际体系和协议的要求。
2.1.2.法人和个人有权制定自己的认证体系或就加入现有体系做出决定。
2.1.3.创建认证系统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认证对象以及要认证的监管文件的类别和类型;
认证的规则和方法应在给定的系统中定义
2.1.4. AZS国家认证体系的建立和运作符合现有规范和法规,以确保在国外对阿塞拜疆AZS证书和合格标记的认可,并与国际、区域和其他国家的国家认证体系进行相互交流。
2.1.5. AZS国家认证系统向授权认证功能的公共机构、测试实验室、其他国家组织和企业开放。
2.1.6.与其他任何认证系统一样,消费者、公共组织、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室以及所有其他感兴趣的企业和组织、个人、系统(包括其规则,系统参与者,认证)都使用AZS国家认证系统并免费获得有关认证结果的信息。确保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2.1.7.阿塞拜疆AZS国家认证系统的官方语言是阿塞拜疆语。系统中使用的文档(订单、协议、行为证明、证书等)以阿塞拜疆语言注册。应客户要求,可以提供任何语言的文件副本。
2.1.8.除了阿塞拜疆AZS认证产品(流程,服务)之外,还可以提供程序和其他科学技术产品以及组织技术和信息系统。
2.2. 阿塞拜疆AZS国家认证体系的结构
2.2.1阿塞拜疆.AZS国家认证系统的组织结构如下:
国家认证中心;
经认可的类似产品认证机构;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
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可机构;
2.2.2.阿塞拜疆国家认证中心的职责是:
在与有关立法和行政机构互动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国家使用,开发和改进认证的一般政策;
在共和国组织和协调认证活动;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主管当局就认证问题进行互动,并在必要时确保共和国参与这些组织的工作。
2.2.3.该系统中包含的机构的组成,认证参与者的职责和责任以及特定系统中认证费用的报销形式和金额,由负责获得国家标准化,计量和专利局批准的机构确定。
2.2.4.阿塞拜疆国家认证中心:
为所有体系,结构,认证,合格标记和AZS国家认证系统定义一般结构和操作原则;
协调所有认证系统的互动;
由所有有关方面的代表委托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认证,以及对专家审核员的认证和对其活动的检查;
确定认可,认证和认证的定价;
审查有关认证和认可结果的申诉;
在没有给定产品(过程,服务)的认证机构的情况下,它执行该机构的功能;
提供所有相关方对认证信息的访问;
监控对系统规则的遵守情况;
将其职能委托给特别授权的机构。
2.2.5.声称获得AZS国家认证系统认可的组织和实验室(中心)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性应使得行政从属,财务状况应排除对其员工产生商业、行政或任何其他影响的可能性,并且可能无法影响客户或其他相关方进行的认证或测试的结果。
可以将国有,租赁,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认证为测试实验室。
根据AZS国家认证系统的规则,拥有资源和书面程序的组织和企业,包括股份公司和协会(例如SRI和国家反垄断和消费者市场机构的领土组织),可以被认证为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