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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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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口罩面罩手套防护服EAC认证-头盔安全帽防护镜安全鞋CU-TR认证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30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防护装备出口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需要EAC认证执行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必须能够承受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从 1.5 m 高度跌落到混凝土地板上时产生的载荷类似的载荷;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的控制装置 - 呼吸装置(阀门、杠杆、按钮等)必须易于启动,防止机械损坏和意外启动,并且必须以不超过80N的力触发,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不超过196N;
 
4) 制造商必须在所有绝缘个人呼吸防护设备的包装和操作文件中注明防护系数、再生气筒的最低响应温度(如果有)、吸入和呼出呼吸阻力、防护作用时间, 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实现这一点的条件, 安全操作规则, 会计、储存和运输规则, 排除加热、坠落、冲击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处置规则, 考虑到它的需要在制造商指定的专业组织中进行,由于年龄、健康状况和其他可能影响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安全使用的用户生理特征而对使用的一般限制,培训规则(教育) 和允许用户操作;

5)关于化学结合氧对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绝缘:

这种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必须为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并且防护系数至少为 2·10;
70 dm/min的肺通气时吸气和呼气时的呼吸阻力不应超过1960 Pa,35 dm/min的肺通气时的呼吸阻力不应超过980 Pa;
在直接使用指定的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的整个过程中,吸入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应超过 3%,在操作的前 6 分钟内为负温度条件下,短期(不超过 3 分钟)吸入的气体呼吸混合物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最多可增加 5%;
再生产品的粉尘不应进入使用者的呼吸道,唾液或冷凝液不应干扰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作并对使用者产生有害影响;
呼吸防护装置面向使用者身体的表面温度不应使使用者感到不适,个人呼吸防护装置的设计应提供保护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被灼伤;
风管系统元件的连接必须承受至少 98 N 的拉断力;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必须具有抗压性,垂直和倾斜位置的力为 98 kN,水平位置的力为 392 kN;

6)关于用压缩空气(氧气)隔离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

这种面部下无过压的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对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防护系数至少为2·10;
面部下超压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能对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防护系数至少为1·10;
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呼吸保护装置,在肺通气量30分米/分,二氧化碳释放量1分米/分的情况下,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不应超过1.5%;
这种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压缩空气(氧气)自救器除外)必须有一个警报装置,可以提前通知气瓶中压缩空气(氧气)的供应结束,而人通过的外耳道入口声音报警装置产生的声级必须至少为80分贝,声音的频率响应必须为800-5000赫兹;
吸气时呼吸阻力不超过400 Pa,肺通气时呼气时不超过500 Pa 30 dm/min 无超压呼吸器,吸气时不小于0 Pa,呼气时不小于600 Pa 肺通气30 dm/min用于超压呼吸器;
对于压缩空气呼吸器,气道系统元件的连接必须能承受至少 98 N 的爆破力,软管必须保持密封性并能承受 50 N 的拉力,且不会减少 5% 以上的空气供应,并且此类个人防护用品的弹性部件在折叠状态下长期存放时不得粘在一起;
用压缩空气为呼吸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的气瓶充气的空气必须除湿,清除机械杂质,不得含有微量油,以及超过最大允许浓度的对呼吸有害的物质。二氧化碳 - 0.1 体积百分比,一氧化碳 - 8 mg / m,氮氧化物 - 0.5 mg / m,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 50 mg / m;
在压缩空气(氧气)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中,当它们进入工作位置时应能控制气压,对于压缩空气(氧气)自救者——在等待使用;
气流在强制供给过程中产生的声级不得超过70分贝,并且在有信号装置的情况下,其发出的声级必须至少为80分贝;
使用压缩空气(氧气)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气瓶或阀门必须具有安全装置,以排除气瓶因加热而损坏的可能性。使用已毁坏无碎片的气瓶时,允许没有规定的安全装置;
压缩空气(氧气)呼吸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船只和设备的立法要求;
每个气瓶的文件必须包含有关制造商的信息、确认符合既定要求的信息、气瓶根据其用途和设计的操作和维护条件、气瓶的工作压力、容量、重量,气瓶的使用寿命,拒收标准(金属复合气瓶和复合气瓶),气瓶技术检验规则和程序,所执行检验程序信息的填写位置,验收标志产品、制造商的保修、安全要求;

7) 关于过滤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自救器:

吸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7%时,不得使用过滤式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
允许将所有此类个人防护设备的视野限制不超过 30%,但头盔除外;
用于过滤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的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不应超过1%(按体积计);
呼吸系统的过滤个人防护设备在机械和温度暴露后必须保持功能;
呼吸器官过滤个人防护用品的部件,其绝缘面可在直接使用时暴露于火焰中,暴露于温度为 800°C 的明火后(将明火翻转 180°C 5 秒)移离火焰后不应轻易被点燃和燃烧;
在过滤拟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情况下使用的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时,不允许使用纯铝、镁和钛或含有这些材料的合金,其比例会导致操作过程中产生火花;
直接连接到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前部的过滤器的质量,吹嘴(咬嘴)不超过 250 克,半面罩不超过 300 克,面罩,质量较大的过滤器不超过 500 克必须使用连接管连接到前面;
过滤材料和来自过滤器的气流所带出的气态产物不应伤害使用者并引起他的不适;
 
8) 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其有效性,分为低、中、高效三类;

9) 制造商必须通过在过滤式个人呼吸保护装置上、其包装上以及包含在个人防护设备中的适当标记来表明提供保护的物质的类型、浓度和个人防护设备的保护特性。特定产品的操作文档;

10)关于用过滤式半面罩过滤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除本款第7-9款的要求外:

供试品通过气雾剂的渗透系数,低、中、高效产品分别不超过22%、8%和2%;
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速下,两种测试物质(具有液体和固体分散相)的过滤材料的渗透系数对于低、中和高效产品不应超过20%、6%和1%,分别;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在以30分米/分钟的恒定空气流速吸入时对气流的初始阻力不应超过60Pa、70Pa和100Pa,对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分别为低、中、高效率;以 160 dm / min - 300 Pa 的恒定空气流速呼气,用于任何效率的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
如果过滤式半面罩内有呼气阀,则必须保护其免受污垢和机械损坏;
在制造商规定的呼吸防护设备保质期内,呼气阀必须保持运行;
低、中、高效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量下用呼气阀除尘后,吸入过程中对气流的阻力不应超过400Pa、500Pa和700Pa,分别;
带有呼气阀的过滤式半面罩在呼气除尘后在160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速下的气流阻力不应超过300Pa;
对不带阀门的过滤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量下除尘后,吸气和呼气时对气流的阻力不应超过500Pa;
低、中、高效产品在95分米/分钟的恒定空气流量下,对不带阀的过滤半面罩进行除尘后,吸气和呼气时的气流阻力分别不超过300Pa、400Pa和500Pa。 ;
 
11) 关于具有绝缘面的呼吸系统的抗气溶胶个人防护设备,除本条第 7-9 款的要求外: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产品的受试物面部下吸力系数不应超过2%,带吹嘴的产品不应超过1%,带面罩的产品不应超过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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