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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EAC认证法规:EAC认证-TR CU 011/2011 电梯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4 | 2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梯EAC认证-TR CU 011/2011海关联盟技术规定适用于所有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缓冲器、安全装置、限速器、门锁、液压安全装置)。

-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测试控制。

所进行的调查信息在电梯技术护照上注明;

5.3.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的结论包括:
 
- 延长电梯使用的条件和可能的期限;

- 升级或更换电梯的建议。
 
电梯改造或更换后的合格评定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评估现代化电梯的符合性时,还额外执行以下操作:
 
- 检查升级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制定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制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 检查电梯设备的安装与现代化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 根据计算出指定使用寿命的电梯合格评定结果,验证结论中规定的电梯改造建议的执行情况。
 
申请人根据合格评定的合格结果,起草合格声明并指定电梯的新使用寿命,在技术护照中填写电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调试情况;

5.4.不需要对电梯进行现代化改造或者更换的,应满足延长使用寿命条件并确定电梯达到预定用途的期限;

5.5.本技术规范生效前投入运行并达到规定使用寿命的电梯,自本技术规范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2年的期限内,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


第8条 保障条款

1.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不合格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领土内流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构成危险。海关联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有义务将作出的决定通欧亚联盟委员会和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和错误,并提供证据说明。* 8.1)

 
2、下列情况可以作为适用保护条款的依据:
 
- 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 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的错误采用,如果这些标准已经被使用;

- 禁止电梯在市场上流通的其他原因。


第9条 过渡期
 

在本技术法规生效前由各国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梯、电梯安全装置合格证书,只在签发证书的本国领土内有效,直至证书中规定的失效日期。


海关联盟TR CU 011/2011“电梯安全”技术法规附录1
 
安全要求

 

1、为确保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1.安装在以下位置的电梯设备,确保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接近:
- 设备放置柜;
- 机房;
- 安全房;
- 电梯井,位于电梯轿厢内的设备除外;

1.2.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免于因接触电梯设备的运动部件而受到伤害;
 
1.3.保护装置的存在,联锁装置停止或防止移动,门未关闭,未锁定;设备检修门、应急门、检修和逃生舱盖、驾驶室门未关闭。本要求不适用于轿厢接近层站时自动门的初步开启和电梯设计中规定的装卸时将轿厢调整到层站水平的方式;

1.4.人员从停靠的机舱安全疏散人员的可能性;

1.5.用户和其他人可以接触到的升降机设备不应有对他们构成危险的不规则表面;

1.6.为载人运输而设计的驾驶室确保照明装置的可用性,包括在停电期间;
 
1.7.电梯设备必须符合电梯运行的气候、地震条件;

1.8.防止人员从建筑物的楼层和从机舱坠入矿井的措施的可用性;

1.9.电梯门口的尺寸必须保证安全进出轿厢到层站、安全装卸轿厢;

1.10.层站门槛与轿厢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必须保证安全进出轿厢;

1.11.机舱结构元件与竖井之间的距离应排除在竖井和机舱门打开时,以及机舱位于楼层区域时人员进入竖井的可能性;

1.12.防止或减少在驾驶室和自动关闭门的路径上挤压人或物体的力的措施,以降低受伤风险;
 
1.13.轿厢、牵引元件、悬挂和支撑轿厢、配重及其紧固元件必须能够承受电梯预期使用和测试产生的载荷;

1.14.客舱设备,用于人员移动,具有连接双向通信的装置,乘客可以借助该装置从外部寻求帮助;

1.15.在正常操作期间防止超载驾驶室启动的措施;
 
1.16.限制驾驶室移动超出极限工作位置的装置;

1.17.存在限制驾驶室下降到极限时超出额定速度的措施;

1.18.限速器和缓冲器在触发时必须确保驾驶室减速,以减少受伤或设备故障的风险;

1.19.在驾驶室能提供空气交换;

1.20.设备维修工作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必须足以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1.21.安全人员可以使用电梯设备;
 
1.22.人员能够安全进入矿井的工作平台和舱室的顶部并能够离开它;
 
1.23.工作平台和驾驶室顶部(如果需要容纳人员)必须承受人员的负载;

1.24.减少人员从位于矿井的工作平台和从机舱顶部坠落的风险的措施;
 
1.25.在维护期间提供人员停止和控制客舱移动的装置。如果需要在矿区周围移动人员,舱室必须提供措施以安全速度控制移动并能够由人员停止舱室移动。并且确保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必须无法访问这些工具和设施;

1.26.采取措施和方法防止电梯部件的不受控制的运动对电梯井中的人员造成伤害;
 
1.27.是否有措施和方法防止升降设备的元件对人员造成伤害:皮带、滑轮、滑车、突出的电机轴、齿轮、链轮、传动链;
 
1.28.有足够的方法来提供照明水平,满足操作人员安全地进行工作;


1.29.采取措施和方法确保用户、其他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操作电梯控制装置和接触电梯导电结构时的电气安全;

1.30.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1.31.确保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乘客可以安全离开客舱的措施;

1.32.必须提供安全处置电梯的要求。

2. 为确保预定电梯的安全,包括用于运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人士的电梯,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2.1.驾驶室的尺寸、驾驶室的门口和井道必须确保能够安全进出驾驶室,并确保轮椅上用户在驾驶室中合适位置;
 
2.2.用于运送没有陪同轮椅使用者的人员的轿厢和电梯井的门必须能自动打开和关闭;

2.3.电梯轿厢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扶手,扶手的位置必须便于用户接近轿厢和控制装置;
 
2.4.驾驶室门槛与平台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应确保轮椅使用者安全进出驾驶室;
 
2.5.电梯轿厢和底层的控制和信号装置(声音和光)的设计和布置必须确保电梯对于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安全和可以使用。
 
3、为确保安全,火灾时运送消防员的电梯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3.1.轿厢的尺寸和电梯的起重能力必须保证满足消防员携带救火设备和火灾获救人员;

3.2.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必须确保电梯在消防员直接控制下能运行。必须禁用其他电梯控制模式;
 
3.3.电梯控制模式,不管其他电梯的运行情况,通过群控系统与之结合;

3.4.有电梯轿厢和主着陆楼层的有关轿厢位置及其运动方向的视觉信息;

 
3.5.电梯井道门必须是防火的,其耐火极限按照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要求设定;
 

3.6.采取措施和方法使驾驶室疏散消防员,能停在楼层之间;
 
3.7.在机舱隔间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在可燃性、易燃性、发烟能力、火焰蔓延和燃烧毒性的适用指标方面降低了火灾危险。


4、为确保连接监控设备的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从电梯传输到调度控制设备的运行,以下信息应该可以去除:
关于电气安全电路的启动;
关于未经授权打开门;
关于打开无机房电梯控制装置的门(盖)。
 
5. 为确保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电梯的安全,建筑物是可能对电梯设备造成故意损坏的结构,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5.1.驾驶室的封闭结构以及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饰面必须由可降低故意损坏或火灾风险的材料制成;
 
5.2.驾驶室和地板区域的控制、信号、照明设备的设计和材料必须能够降低故意损坏或着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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