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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法规:吉尔吉斯坦合格认证(KG COC)和符合性声明(KG DOC)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吉尔吉斯坦产品合格认证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 产品符合性的强制确认以下列形式进行 - 强制性合格认证(KG COC); -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KG DOC)。 产品符合性的自愿确认以吉尔吉斯坦自愿认证(KG COC)的形式进行。 3.2 符合性确认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法》和本程序进行。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78 号决议修改)。 3.3 吉尔吉斯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应由国家认证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其认证区域内进行。 3.4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的组织或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CB)在其认可范围内进行。 3.5 符合性确认框架内的测试应由具有相关认可领域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前提是产品认证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以下简称 “产品认证方案”)或符合性声明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做出了规定,或由监管性法律法规做出了决定。 3.6 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合格确认的形式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技术法规”)确定,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清单(以下简称 “产品清单”)确定。 3.7 强制性合格确认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应符合《产品清 单》规定的要求。 对于未列入《产品清单》的产品,由申请方根据申请方与 CB 签订的合同条款主动进行自愿认证,以符合标准要求和合同条款。 3.8 产品合格确认工作由申请方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或价目表支付费用。

4.9 强制性认证结果信息。

4.9.1 CB 应保存已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登记簿,并在登记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后的次月 5 日之前,将数据移交给负责保存已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和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的国家登记簿的技术法规授权机构。

4.9.2 确认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文件和材料应在颁发证书的 CB 保存至少三年,从吉尔吉斯坦合格证到期日算起。

如果拒绝向申请人签发产品合格证,CB 应通知国家对该类产品进行控制(监督)的授权机构的属地分部和申请人所在地的海关当局采取措施,防止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4.10 纠正行动

4.10.1 如果确定获证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行动的顺序由 CB 程序决定。

5. 簡化驗證計劃的驗證程序 簡化驗證計劃的驗證程序 簡化驗證計劃的驗證程序 簡化驗證計劃的驗證程序

5.1 简化认证测试方案下的认证程序仅适用于产品清单所列的产品,条件是对产品的要求是等同的,并由 CB 根据第 5 段的规定确定。

如果产品认证申请人已提供文件(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原件或由签发合格证书的外国认可 CB 认证的复印件;由外国认可测试实验室签发的测试报告原件(考虑到其行为条款)或由签发报告的外国认可测试实验室认证的复印件),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外国合格证书、由外国认可测试实验室签发的外国测试报告),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外国合格证书、由外国认可测试实验室签发的外国测试报告)。

5.2 认证机构

- 进行

条款 4.3 规定的工作;

根据产品清单、签发条件和有效期,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指标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在临时储存仓库和/或申请人(收货人)的仓库检查一批进口产品,以确定申报的这批产品与提交的文件是否相符。海关当局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决议批准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必须确认合格产品清单》所列产品的进口程序第 2.2 款准许入库;

- 在对提交的产品文件进行分析并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如果结果为阳性,则决定在经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按照缩短的方案进行检验。如果提交的产品文件分析和/或产品检验结果为阴性,则决定进行全部检验或缺失检验;

- 对合格证书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

必要时,CB 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 确定外国合格证书或外国测试报告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 作为签发外国合格证依据的文件。

5.3 对于所有类型的产品,在简化认证测试方案下,从接受申请到在出示所有 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申请人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认证程序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但 不包括产品测试时间。

5.4 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有效期应考虑到国外合格证的有效期、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交货协议(合同)的有效期。

5.5 产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表格的填写应按程序进行,在 “符合法规文件要求 ”一栏中应注明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或)标准。

5.6 在外部检查和 CB 确定违反储存和(或)运输条件可能导致产品不符合既定安全 要求的明显后果的情况下,CB 有权指定对所有安全指标进行测试,这些指标可 能受到既定违规行为的影响。

5.7 吉尔吉斯坦产品合格性的强制确认工作一般按照本程序进行。

6. 吉尔吉斯坦强制性认证方案的应用

6.1 吉尔吉斯坦认证方案(附件 1)1-5 适用于制造商连续生产的产品的认证,方案 6、7 - 适用于一次性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批次(单项)产品的认证。

6.2 以下情况建议采用方案 1-4:

- 方案 1--适用于进口和国内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短期合同(不超过 12 个月)中,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接收方(用户)和具体的供货量。证书是在交货前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签发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当产品接收方(用户)有机会控制进货或验证进货与所提交样品的一致性时,应采用该方案,这一点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规定;

- 方案 2--适用于签订长期(一年以上)合同的进口产品,或根据单独合同长期交付 系列产品,并签发长达三年的合格证,以及对从卖方处提取的产品样本进行检验 控制。产品应由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官方代表直接交付;

- 方案 3--适用于面向不定范围消费者的批量生产产品。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证明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了系统控制,对每批产品进行了验收测试,并签发了确认每批产品安全的文件(护照或质量证书)。考虑到成品控制组织系统的有效性、以前认证测试和检查控制的结果以及消费者没有投诉的情况,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 方案 4 - 在与方案 3 相同的条件下,但如果需要对不确定消费者数量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控制,如果产品安全取决于运输和储存条件,且制造商没有自己的检测实验室。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6.3 建议在有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进行产品认证时采用方案 5,颁发的产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有效期最长 为三年。

6.4 建议在一次性生产、交付或实现特定产品(批量、单次生产)时采用方案 6 和方案 7。

根据方案 6,从批次中抽取的样品(试样)进行检测,而根据方案 7,则对每个试样进行检测。

考虑到这些产品的保质期、储存条件、使用和销售的可能性,根据方案 6 和方案 7 签发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5 如果申请人无法向认证机构提供有关产品生产水平和状态的信息,无法确保安全参数的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生产状态进行分析以进行认证,则建议适用方案 2a、3a 和 4a,而不是相应的方案 2、3 和 4。对于保质期或贮存期有限、需要严格遵守运输和贮存条件以保持安全的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只适用方案 4a。方案 4a 也应适用于石油产品供应公司批量生产的认证汽油和柴油(气油)。检测时,应在生产厂家和不少于 3 个销售点取样。

6.6 计划 6a 规定,在签发合格证书后,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控制,从一批产品中抽取 样品进行检验。

6.7 吉尔吉斯坦强制性认证方案中的方案适用于 CB 产品的认证程序,同时考虑到产品、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6.8 对于在产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有效期内签发并在供应商(销售商)处销售的批量生产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向制造商签发的批量生产合格证)被视为在产品保质期或保修期结束前有效。

6.9 进入吉尔吉斯共和国市场流通的汽油和柴油的强制性认证由石油产品供应企业(从事石油 产品的接收、储存和分配)根据认证方案 4a 进行,条件是这些企业有产品安全控制体系, 并系统地进行控制,包括在接收每批石油产品并将其排放到油罐后进行控制,并为每批处理 的产品签发质量护照。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对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每批汽油和柴油进行强制性认证。

7. 强制性要求合格标志的应用

7.1 须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已获得合格证书的产品应贴上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合格标志。产品和(或)皮重及包装均应贴上合格标识。

吉尔吉斯共和国已承认合格标志的产品无需额外标注合格标志。

7.2 必须由获得使用权的制造商(销售商)在产品上打上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标志,制造商(销售商)应确定使用符合性标志的地点,并对其非法使用负责。

7.3 在广告、印刷出版物、官方信笺、招牌、展览和交易会的展品展示中使用合格标志也应视为合格标志的应用。

7.4 对特定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合格标志的规则和方法,应在技术法规中确定,在通过之前,应在这些产品的标准以及产品认证程序中确定。

7.5 合格标志的设计应为单色(任何颜色),与产品背景形成鲜明对比,清晰、易辨认,肉眼可分辨。

7.6 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合格标志应为 “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 ”缩写的图形表示,由字母 “TR ”组合而成。在字母 “T ”下有拉丁字母 “KG”,因为国家保证提供安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产品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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