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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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2.8 货物认证在 Uzstandart 机构(附件 2)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 2.8 项载于 "Uzstandart "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3 年 1 月 10 日№10/1 和№01-02/16-5(15.01.2003 起条例№901-1)的决议 - 规范性法案公告,2003 年,№1-2)。
2.9 如果货物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认证机构将出具正式的不合格结论。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货物不得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放行,并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理。
2.10 认证机构对合格证中规定信息的可靠性、违反认证条款和规则的行为负责。
2.11 从海关监管下存放的进口商品中抽取样品和样本进行认证,须经海关机构许可,由 认证机构代表在商品所有者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的代表按照 "Uzstandart "机构规定的格式(附录 № 3)起草一份一式三份的抽样和取样报告,其中第二份交给海关当局。
2.12 "Uzstandart "机构根据每月结果向国家海关委员会提交共和国各地区未确认货物符合质量和安 全要求事实的数据(格式--附件№4)。
2.13 "乌兹标准 "机构定期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通报在 "乌兹标准 "机构国家登记册中登记 的认证机构名单的变化,以及 "乌兹标准 "机构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名单的变化,以便根据其认可 地区对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和认证。
(第 2.11-2.13 段,"Uzstandart "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3 年 1 月 10 日第 10/1 号和第 01-02/16-5 号决议(2003 年 1 月 15 日第 901-1 号条例)--2003 年第 1-2 号规范性法案公告)。
3. 无合格证货物的放行
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物无需提交合格证即可通关: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第P-1,01-02/16-10号决议第3条第1款(2011年7月28日第901-4号条例)- СЗ РУ,2011,№30,第320条)。
3.1 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但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的货物;
3.2 用于自然灾害、军事冲突、技术灾难等援助的货物;
3.3 供在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和其他承包工程的外国人员个人使用的进口到共和国的食品和其他货物;
3.4 供外国驻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国际和政府间组织、外国驻这些组织的代表处以及在共和国境内享有关税和其他特权(优惠)的其他国际组织公务(服务)使用的货物;
3.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正常运营所需的物资和技术供应、设备、燃料、食品和其他物品,以及这些企业租赁的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
见上一版本。
(根据2011年6月28日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局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第P-1, 01-02/16-10 号决议,第3.6款失效(2011年7月28日第901-4号公告)- СЗ РУ, 2011, No.)
参见上一版本。
(根据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P-1,01-02/16-10(reg. № 901-4 of 28.07.2011)- NW RU, 2011, № 30, Art. 320)法令,第3.7款失效。
3.8 用于认证测试的样品和样本,前提是报关人向海关当局提交一份协议(合同)副本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关于需要进行此类测试的信函,同时考虑到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
3.9 作为技术设备部件的货物,认证机构只能根据操作地点的测试结果签发证书,但货物进口人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技术设备组装、调整、测试和精加工后的认证义务书,以及认证机构关于此类技术设备认证的信函;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P-1,01-02/16-10 号决议第 3.9 段(2011 年 7 月 28 日№901-4 号条例)-СЗ РУ,2011 年,№30,第 320 条)。
3.10.关于自然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进口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其海关价值不超过免税限额;
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P-1,01-02/16-10(2011年7月28日№901-4条例)-СЗРУ,2011,№30,第320条法令排除了第3.10点第三段)。
第3.10段注释。
自然人以商业目的进口到关境的相同(同质)货物,无论其海关价值如何,均应按照既定程序,在有合格证的情况下进行清关。
4. 最后条款
4.1 根据独联体成员国国家间委员会就标准化、计量学和认证达成的协议,出口到独联体和非 独联体国家的产品的合格证书表格只用俄语填写,A4 格式(双面单页),在共和国内部使用时也 用国语填写,A4 格式(双面单页),证书内容文本不变。(证书格式样本附后)。
4.2 随着本指令的颁布,1996 年 5 月 2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第 90 号命令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产品)和出口商品(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 认证的临时指令》(1996 年 4 月 12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第 235 号登记)以及之前的所有解释性函 件失效。
见上一版本。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署及国家海关委员会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 10-p,01-02/16-40 号决议(2008 年 1 月 7 日第 901-3 号条例),附件 1 已失效--NW RU,2008 年第 1-2 期,第 4 条)。
参见上一版本。
(Appendix № 2 is excluded by the Decree of the Agency "Uzstandart" and the State Customs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from 28 July 2004 № 10/8 and № 01-02/16-31 (reg. № 901-2 of 16.08.2004) - Col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2004, № 33, Art. 376)。
ANNEX NO.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进出口程序指示附件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进出口程序指示》附件 2
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进口和出口的程序指示》附件 2
须经 强制认证
农业产品、 生产和食品工业、工业 - 1 至 5 个工作日
轻工业产品 - 5 至 10 个工作日
第一产业货物(木工除外) - 最多 10 个工作日
电气产品和家用电器 - 5 至 15 个工作日
机械工程产品 - 最多 10 个工作日
木材加工产品 - 最多 15 个工作日
测量仪器(取决于取决于其复杂程度) - 5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