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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尿裤童鞋童车婴儿服装EAC认证:婴儿用品EAC认证及CUTR认证-TR CU 007/2011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3 | 2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TR CU 007/2011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本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包括:育儿产品(奶嘴、奶嘴、餐具、卫生用品和牙刷和牙龈按摩器);儿童和青少年服装、纺织材料制品、皮革和毛皮、针织制品和纺织品;鞋类和皮革制品;婴儿车和自行车;出版书籍和杂志产品、学习用品。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要求的清单


由金属制成的卫生产品必须耐腐蚀。把手和装饰元件、配件和覆盖物的紧固必须经久耐用。
 
6. 塑料制成的卫生用品和小百货产品(剪刀、梳子、刷子和其他类似产品)不应有锋利(切割、刺穿)边缘,如果这不是由产品的功能用途决定的。

卫生产品必须保持其外观和颜色,在65至75°C的温度下接触水时不会变形或开裂。擦拭产品时,不应擦除染料。
 
把手的紧固必须牢固,并能承受至少2倍于要容纳的重量的静载荷。
 
装满水四分之三高度的婴儿浴缸宽度的变形不应超过1.5%。
 
由塑料制成的卫生和小百货产品必须符合附录4中的化学安全要求。

7. 牙刷、化学电源供电的电动牙刷、牙龈按摩器及类似口腔护理产品必须符合附录5的化学安全要求。

12岁以下儿童用化学动力源牙刷、电动牙刷应为软质(硬度小于6厘牛/毫米),12岁以上儿童及青少年用-中等硬度(硬度在至少 6 cN/mm 且不超过 9 cN/mm(含))。刷套中的合成纤维应无毛刺并具有圆形末端。牙刷刷的附着强度至少为15N。产品在最小截面处的块必须至少承受0.40J的负载。牙刷、化学动力电动牙刷的表面,口腔后面的牙龈按摩器和类似的护理产品应没有碎屑和裂缝。
 
牙刷、由化学电源供电的电动牙刷、牙龈按摩器和类似的口腔护理产品必须符合附录6的微生物安全要求。


8、一次性使用的儿童看护卫生用品必须符合附录6微生物安全要求。
 
含有形成凝胶的吸湿材料的卫生产品在24小时内不应表现出敏化压缩作用。

含有凝胶吸湿材料的卫生洁具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不应超过:丙烯腈-0.02mg/dm、乙醛-0.2mg/dm、丙酮-0.1mg/dm、苯-0、01mg/ l,己烷 - 0.1 mg / dm,甲醇 - 0.2 mg / dm,丙醇 - 0.1 mg / dm,甲苯 - 0.5 mg / dm,苯酚 - 0.05 mg / dm 或总酚的总和 - 0.1 mg / dm,甲醛 - 0.1 mg / dm,乙酸乙酯 - 0.1 mg / dm,铅 - 0.03 mg / dm,锌 - 1.0 mg / dm,砷 - 0.05 mg / dm 3 和铬(III)和(VI)(总计) - 0.1 毫克/分米。
 
纤维素和棉絮制成的卫生洁具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不应超过:乙醛 - 0.2 mg / dm 3,丙酮 - 0.1 mg / dm 3,苯 - 0.01 mg / dm 3,甲醇 - 0, 2 mg/l,丁醇 - 0.5 mg/dm,甲苯 - 0.5 mg/dm,甲醛 - 0.1 mg/dm,乙酸乙酯 - 0.1 mg/dm,铅 - 0.03 mg/dm,锌 - 1.0 mg/dm 3,砷- 0.05 mg / dm 3 和铬 (III) 和 (VI)(总计) - 0.1 mg / dm 3。

 

第5条 服装、纺织产品、皮革、毛皮、针织品和纺织成品的安全要求

1、按照功能用途,服装及产品细分为1、2、3层服装及产品。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使用者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如内衣和床上用品、紧身胸衣和泳装、头饰(夏季)、袜子、头巾和帽子等类似产品
 
第二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使用者皮肤接触有限的产品,特别是连衣裙、长袍、围裙、上衣、外衣、毛衣、套头衫、短裤、帽子(夏季除外)、连指手套、手套、手套、围巾、秋冬系列的袜子(袜子、半袖)、无衬里的产品和衬里占产品顶部面积不到40%的产品(西装、裤子、裙子) 、夹克、夹克、背心、半工作服、工作服和其他类似产品)。
 
第三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大衣、短外套、夹克、雨衣、新生儿信封等类似产品,以及带有衬里的产品,其中衬里至少占顶部面积的40%产品(西装、裤子、裙子、夹克、夹克、背心、背心、半工作服、工作服和其他类似的衬里产品)。
 
确定产品的衬里和顶部的面积时不考虑口袋、领子、腰带、袖口、阀门、饰边、饰边、荷叶边、针脚、肩带和其他整理细节的面积, 套装和套装 - 分别用于每种产品。
 
2. 一岁以下儿童(尺码范围-身高74厘米,胸围48厘米),纺织服装、针织品和纺织成品必须符合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床上用品、针织品和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 - 至少 14%;
透气性—不低于150 dm/ms,对于法兰绒、纸和有衬针织物制成的产品,至少允许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耐水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第二层的服装和产品——纺织材料制成的针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 - 至少 10%;
透气性 - 至少 100 dm/ms,对于由法兰绒、纸、衬针织物和带有聚氨酯线的材料制成的产品,至少允许 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耐水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第三层服装——纺织材料制成的针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衬里) - 至少 10%;
透气性(用于衬里) - 不低于 100 dm/ms;用于由法兰绒、布马泽耶、牛仔布和灯芯绒织物制成的衬里,有衬里(拉绒)针织物 - 不低于 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鞋面材料耐水洗、汗水、干摩擦和蒸馏水色牢度不低于3分,衬里耐水洗、汗水和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由透气性小于10分米/毫秒的材料制成的第三层无衬里服装,必须提供结构元件以确保空气交换。
 
3、1岁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和服装必须符合附件8的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4. 服装和产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9的色牢度要求。


5. 新生儿用品和1岁以下儿童内衣必须由天然材料制成,填充物除外。
 
新生儿内裤与阴毛的接缝应在正面进行。

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新生儿产品和1岁以下儿童内衣的外部和装饰元素(花边、缝纫、贴花和其他类似元素)不应直接接触儿童的皮肤。

6、产品表面静电场强度以纯毛、毛纺、半毛、合成及混合材料制成的第一层和第二层产品确定,不应超过15kV/m。
 
7、服装和产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的化学安全要求。

受控化学品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类型。

一、二层服装及制品中有害物质在水环境中确定。第三层服装和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由以下因素确定:

在大衣、短外套、夹克、雨衣、工作服、半工作服和其他类似产品中—在空气中;
在其他产品中 - 在水环境中;
用于新生儿和1岁以下儿童的产品 - 在水中和空气中。
 
在水环境中测试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一、二层服装和产品应无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经敷料处理的纺织品所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释放量不得超过附件11规定的标准。
 
8. 皮革制品(服装、帽子),以及皮革制品的零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皮肤中的水洗铬(VI)含量是不允许的;
皮革的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皮革的耐湿摩擦色牢度(手套和连指手套除外)-不低于3分。


9. 用于皮革制服装和头饰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对纺织材料的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10. 1岁以下儿童的衣服、帽子、手套、连指手套和其他类似毛皮制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不超过20微克/克;
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
皮革薄纸水提取物的pH值——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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